《意见》详细规定了运输物流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的管理方法、认定标准、认定程序以及名单退出程序。明确了道路交通安全、道路货物运输、公路货运站场经营、水路运输、国际货运代理等多个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如醉酒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或再次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驾驶人将被列入“黑名单”,个人信息与事由将被公示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由“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此外,还包括使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机动车登记后,被公安交管部门撤销驾驶许可或机动车登记的人员、法人;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的人员、法人;吸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在有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驾驶人等。
在快递领域,若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或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或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都将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信用中国”网站将每季度首月15日前发布认定的“黑名单”,并公开向社会公众。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的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但国家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则按其规定执行。在“黑名单”有效期内,失信主体可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
《意见》将于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同时发布的还有《运输物流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标准的相关法律依据》。
此次《意见》的发布,是国家在运输物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重要一步,旨在推动信用中国建设,加强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为构建更加公平、公正、诚信的市场环境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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