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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详解《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与期限计算
内容: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工伤认定的条件和流程,以下是相关条款的详细解释:
第十四条:工伤认定的情形
职工在以下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工伤: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患职业病的;
-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遇有特殊情况,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若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关于工伤认定期限的计算,主要是根据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的时间点来计算。在规定的时限内,相关当事人需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确保个人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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